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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周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周某某名下的房产。2021年,博某某以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离婚过错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双方共同还贷事实;被告周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产证,证明房屋系婚前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全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同时强调了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严格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对规范家事审判中财产分割与过错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