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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购房款由赵某某父母部分出资。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赵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其父母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合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明父母出资系借款或赠与双方;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及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涉及复杂的房产分割与父母出资认定问题,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上的灵活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