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孙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赵某某主张该车辆及动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孙某某及其父母主张车辆登记在孙某某名下且购车款部分来源于孙某某父母资助,应视为对孙某某的个人赠与或继承财产,不予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赵某某遂提起再审申请,要求重新认定财产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购车时间及资金来源;孙某某方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协议作为书证,主张财产个人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车辆及动产分割的部分;二、确认涉案车辆及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购房购车的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