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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林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一辆登记在蒋某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动产的归属。林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应依法分割;蒋某则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家中部分动产为其个人物品,拒绝分割。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林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并主张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本案涉及复杂的财产性质认定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车辆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动产清单作为物证,证明财产来源及价值。被告蒋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动产购买凭证进行质证。双方围绕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动产归属以及子女抚养方案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尝试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林某直接抚养,被告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登记在被告蒋某名下的轿车归原告林某所有,林某需向蒋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林某关于分割其他动产及多分财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车辆,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同时,确立了在抚养权争议中,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综合判定的裁判思路,为类似家庭财产与子女抚养混合争议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