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刘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谢某则经营公司收入稳定。离婚时,刘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经济帮助。双方虽在诉讼阶段达成初步意向,但因具体支付金额及方式存在分歧,未能在庭前签署正式调解协议。离婚后,刘某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某支付约定的经济帮助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款项分期支付的灵活性及未成年子女探视权的配合履行产生新的争议,导致执行陷入僵局,需法院进一步协调解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人身关系,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刘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原离婚调解书作为书证,证明其困难状况及债权依据;谢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经营亏损报表,主张履行能力受限。执行法官围绕经济帮助款的支付节点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进行释法析理,促使双方重新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原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约定继续有效,谢某不得以未全额履行经济帮助义务为由阻碍刘某探视子女。本案以出具民事调解书方式结案,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在执行阶段,法院不仅关注金钱给付义务的落实,更注重通过调解修复因离婚受损的家庭关系,特别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不受经济纠纷牵连,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