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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谢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婚后感情渐淡,谢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老人义务,而谢某隐匿部分收入。离婚诉讼中,郭某主张谢某因过错应赔偿,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生活困难。谢某辩称已分割财产,无需额外帮助。双方对谢某隐匿的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真实性存在争议,郭某申请法院调取电子数据以证明过错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曾进行诉前调解,但未果。庭审中,郭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过错及财产隐匿情况;谢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经质证确认了部分隐匿财产及过错事实。双方围绕过错赔偿及经济帮助的数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郭某与谢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中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补偿谢某折价款50万元;三、谢某支付郭某过错损害赔偿金10万元;四、谢某另行支付郭某经济帮助金8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使财产已分割,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同时,电子数据作为认定过错及隐匿财产的关键证据,其审查与采信规则得到进一步厘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