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全职承担家务及抚育子女义务,赵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离婚诉讼中,孙某主张赵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赵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财产已分割为由拒绝。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孙某补偿请求,赵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赵某辩称其收入受军队保密规定限制,无法提供详细银行流水。孙某提交赵某在地方开设的第三方支付账户电子数据截图及消费记录,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法院组织双方公开开庭听证,核实赵某实际可执行财产状况,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裁定强制执行赵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元,用于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家务劳动补偿的可执行性,打破“军人收入特殊”的履行障碍误区。通过电子数据证据强化执行力度,彰显法律对家庭贡献者的保护,维护司法权威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