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韩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一套及若干银行存款。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因感情不和,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虚构债务及低价出售车辆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焦某某在发现账户异常后,申请财产保全并收集相关流水记录。双方因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焦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韩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追回被转移资产。韩某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恶意转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车辆过户记录及韩某某承认转账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据,证明韩某某在离婚诉讼前一年内大额转移资产。韩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转账性质提出口头异议。法院经审核证据链,认定韩某某无法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去向,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确认其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准予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三、夫妻共同房产归焦某某所有,焦某某向韩某某支付折价款;四、韩某某转移的八十余万元存款,在分割时韩某某少分,焦某某分得该部分款项的百分之七十;五、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转移财产方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制裁,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财产秩序的价值导向,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