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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邓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陈某某发现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至其亲属名下,并转移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陈某某多次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邓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邓某某少分或不分,并追回被转移资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邓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交易合同及过户登记信息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低价转让房产的事实。被告邓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债务清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及资金去向的正当性。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资料,经质证,确认了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针对被告邓某某恶意转移的150万元存款及低价转让房产造成的差价损失,在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被告邓某某少分,原告陈某某多分;四、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少分部分的财产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交易价格合理性及资金流向,依法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