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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被告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原告实施言语辱骂及肢体推搡,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多分财产;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述暴力情节不实,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较大分歧,且被告曾转移部分存款,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及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进行协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相对完整,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一致。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房产归原告曾某某所有,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于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少分原则。通过诉前调解机制,高效解决了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题,既保护了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