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离婚诉讼期间,冯某某处于哺乳期,徐某某主张其独自承担家庭主要开支,请求冯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徐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家庭支出账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冯某某无固定收入且拒绝分担生活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冯某某确因哺乳期难以工作,但徐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身生活困难或冯某某具备帮助能力,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徐某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阶段的相关权益确认,主张原判决未充分考量哺乳期特殊保护,要求重新认定经济帮助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徐某某重点提交了录音证据,试图证明冯某某存在隐匿收入或恶意逃避扶养义务的行为。冯某某辩称其收入微薄,且已按判决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无额外经济帮助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双方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一方离婚后的生活困难,而非惩罚或补偿。在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需严格审查“困难”与“帮助能力”的实质要件,防止滥用经济帮助条款,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