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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朱某怀孕,李某因工作繁忙长期缺席家庭照料,且对朱某情绪波动缺乏耐心,双方矛盾渐生。2020年,朱某产下一女,处于哺乳期。期间,李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还因琐事对朱某实施言语侮辱,导致朱某产后抑郁。朱某主张李某存在过错,且自己因照顾婴幼儿导致职业发展受阻、收入降低,生活陷入困难。朱某诉请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朱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产后抑郁诊断证明、哺乳期护理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原告的经济困境。被告李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过错。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原告在婚姻中的贡献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抚养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的一方,即使其无重大经济困难,法院也可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令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同时,确立了言语侮辱等精神侵害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