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李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双方矛盾激化。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同时要求李某支付经济帮助。李某辩称其处于哺乳期,依法应受特殊保护,且张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争议,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再审申请人张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对方过错;被申请人李某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形式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原告在再审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家事案件中,即便存在实体争议,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诉讼效率,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