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陆某名下。婚后陆某父母出资部分首付,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诉讼中,麻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陆某辩称首付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房产主要价值源于父母出资,应归其所有。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麻某主张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案件具有较强私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麻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父母出资款汇入夫妻共同账户及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陆某提交父母单方转账凭证及借条,主张系个人赠与或借贷。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出资时间、流向及双方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陆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麻某抚养,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规则,强调需结合出资性质、登记情况及贡献度综合判定。电子数据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得到确认,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