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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分割。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被告认可离婚,但对车辆估值及存款分配提出异议。经查,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符合法定离婚及损害赔偿情形。双方对部分动产归属无争议,但对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及家中贵重首饰的分割方案分歧较大,原告要求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倾斜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同意,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财产状况。被告提交了车辆购买凭证及银行流水,对财产价值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家暴事实及财产明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家中贵重首饰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依据书面审理方式高效认定家暴事实,并贯彻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上予以倾斜,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