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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后育有一女,董某处于哺乳期。离婚诉讼中,邓某主张董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经济帮助。董某抗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邓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拒绝支付。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判令邓某向董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及家务补偿款共计五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未履行给付义务,董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债务承担划分产生新的争议,邓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有误,要求中止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对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审查及执行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听证。董某提交了原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执行申请书。邓某提交了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补充说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原判决依据的财产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不应继续执行。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与原判决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申请执行人董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背景下,虽原判决支持经济帮助,但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申请人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柔性司法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有助于实质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