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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马某某长期遭受林某某的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主要资产由林某某掌控,马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面临严重生活困难。马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林某某提供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某的暴力行为属实,且马某某确因身体残疾及缺乏技能而陷入困境,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实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林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及银行流水等书证,主张财产已合理分割。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且一方因残疾或技能缺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法院应依法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