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陆某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及子女抚养责任,而高某某专注于事业发展。近期,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通过虚构债务及转移银行存款的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企图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高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同时依据陆某某长期承担家务劳动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及多分财产。陆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家庭日常开支,且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支出凭证作为反驳证据。合议庭围绕财产真实性、隐匿情节及家务劳动贡献度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务劳动价值认可及打击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重视。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仍对当事人产生威慑,提示夫妻一方不得通过隐匿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及维护诚信原则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