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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感情渐淡。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主要账户之便,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第三方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因陆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经济帮助。陆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否认隐匿财产事实,认为于某主张缺乏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陆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是否应适用经济帮助制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于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收款记录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证明陆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陆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异常性及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确认了陆某过错及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被告陆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法少分财产,原告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60%,被告陆某分得40%;三、鉴于原告于某离婚后生活困难,被告陆某应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惩戒机制,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及生活困难方的原则。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裁判标准,对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