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李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并要求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彭某转移财产的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李某申请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交了彭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原告李某提交了房产购买合同、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被告彭某辩称房产系双方共同还贷,拒绝承认部分转账为转移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进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金额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需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彭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原告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过错方存在转移财产及同居行为时,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并依法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房产价值,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为类似涉过错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