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周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周某某(中国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中国某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被告婚前首付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被告父母曾参与部分出资。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被告辩称房产主要源于其个人及父母贡献,应归其所有并补偿原告。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亦存在分歧,原告曾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后因考虑到子女生活稳定性及跨国探视困难,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原告为外籍人士,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婚前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等物证与书证,以证明房产的个人属性及出资来源。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部分共同还贷流水。法院经审核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确认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存在重大分歧,且原告随后提出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尊重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主决定权,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暂缓诉讼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