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焦某某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焦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谭某某主张该继承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焦某某则主张依据遗嘱明确指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个人财产。此外,谭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及子女,离婚后面临住房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焦某某提供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帮助金额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遗嘱复印件及家庭支出凭证;焦某某提交了公证遗嘱原件以证明财产归属。双方围绕遗嘱效力、财产性质认定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展开质证与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继承房产为焦某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遗嘱指定继承财产的个人属性,同时彰显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弱势方的保护功能。裁判平衡了财产权属认定与家庭贡献补偿,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及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