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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外籍)与被告刘某(中国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麻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位于本市的一套婚后购置房产,并依据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被告刘某辩称该房产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且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未完全破裂。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复杂的房产权属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的充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被告与他人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刘某则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证明,主张房产为家庭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麻某关于分割房产及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仅凭单方提供的视听资料若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认定《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规则,强调证据链完整性对裁判结果的关键影响,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