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婚后高某某父母出资部分款项,但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因感情破裂,焦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高某某辩称该房产主要系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且考虑到子女抚养权归属,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争议持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焦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提交其父母出资凭证及亲属证言,主张出资性质为对己方的单方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产权登记情况,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时,结合产权登记及出资背景,可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共同财产。同时,在分割时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儿童利益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