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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博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与博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博某长期驻守边疆,董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后因博某服役期满申请转业,双方对安置地点及职业规划产生严重分歧,感情逐渐破裂。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博某作为军人享有特殊保护,但其自身因长期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请求博某给予经济帮助。博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董某有固定工作且无生活困难,拒绝支付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未能证明存在生活困难,驳回其经济帮助请求。董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董某提交了其近年来的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并申请证人(社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因照顾家庭导致社交圈缩小、再就业困难。被上诉人博某提交了其转业安置意向书及收入预期证明,辩称董某具备劳动能力且无法定“生活困难”情形。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经济帮助”的适用界限。即便在离婚纠纷中,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仍需严格证明存在“生活困难”的客观事实,而非仅因职业牺牲或情感付出。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坚持法律适用的严谨性,防止经济帮助条款被滥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