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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沈某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公婆及子女,牺牲职业发展,导致收入显著低于陈某某。现沈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同时依据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要求陈某某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款。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及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其家务贡献及自身经济困难。陈某某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辩称已尽扶养义务,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核心争议在于经济帮助的数额与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沈某某重点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家庭支出账单及收入证明,以佐证其家务劳动价值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状况。被告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帮助金额提出抗辩。法院围绕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及具体数额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经济帮助旨在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与家务补偿制度功能互补。撤诉情形下,法院仍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