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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江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长期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马某某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电子数据。离婚诉讼中,马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江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生活所用,且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分担家庭债务。江某某辩称房产为其父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归属争议较大,马某某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警方接处警记录,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现有书面材料及原审卷宗,对房产性质、债务承担及过错赔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分得60%份额,江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中电子数据作为认定家暴关键证据的效力,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