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何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蒋某某辩称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此外,双方存在一笔以蒋某某名义所借、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何某某主张为共同债务,蒋某某否认。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债务的复杂认定,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真实性争议较大,且涉及家庭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拆迁安置协议作为书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及房产共有性质;被上诉人蒋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单方签字的借条,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且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何某某分得60%份额,蒋某某分得40%份额;三、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规则,以及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的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及当事人隐私的司法关怀,为类似复杂财产债务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