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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该房产归属及剩余按揭债务承担产生激烈争议。徐某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谢某某则认为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存在未披露的隐性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隐私性较强。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及债务真实性各执一词,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最终进入执行阶段的调解程序以解决遗留的财产与债务分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调解,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谢某某父母曾口头承诺房产为双方共有;谢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债务凭证,主张存在大额共同债务需先行抵扣。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在查明基本事实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力求平衡各方利益。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谢某某所有,谢某某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未披露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私人债务由各自承担;未成年子女由徐某某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执行阶段的财产定性及债务隔离规则。通过不公开调解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为类似涉拆迁房及隐性债务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