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王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明确赠与己方,且双方曾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约定该房产归王某个人所有。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电子证据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约定,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购房合同,主张父母出资为借贷或共同赠与。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语音转文字数据,证明双方曾就房产归属达成“归王某个人所有”的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在特定约定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夫妻间关于财产归属的明确约定,即便未办理公证,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证据充分,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