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子,吴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多处房产及存款,经济状况良好。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邓某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吴某患病且无生活来源的情况,请求吴某给予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判决邓某支付吴某一次性经济帮助款。吴某不服,以帮助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对财产价值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帮助数额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吴某提交了新的医疗诊断证明及收入缺失证明,试图佐证其生活困难程度;被上诉人邓某提交了财产评估鉴定意见,以明确可分割财产总额。法院重点审查了吴某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依据及邓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结合一审认定的财产分割情况,对经济帮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书面复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帮助款数额的部分;三、改判被上诉人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吴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在二审中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对帮助数额进行了精准裁量,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