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涉案房产系朱某某婚前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现焦某某处于哺乳期,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朱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并要求多分财产以保障母婴权益。朱某某辩称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装修残值存在较大争议,且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孕期隐私,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婚后家庭支出流水、装修合同及发票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共同维护与改良;被告朱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补偿金额计算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朱某某所有,被告朱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某支付房屋装修残值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贡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原告焦某某于收到款项后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原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家庭贡献补偿,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