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位于本市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内,该房产系张某某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共同还贷本息,拒绝分割增值部分。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家庭隐私,故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还款凭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主张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父母曾参与部分出资性质为赠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共同还贷金额及增值计算方式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及补偿计算规则。法院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充分认可了非产权方对家庭贡献的价值,对增值部分的合理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