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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被告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主张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则主张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此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家庭隐私,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婚后家庭收支记录及被告父母转账凭证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出资性质;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声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官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曾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纠纷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