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因长期照顾子女及协助被告经营家庭事务,导致自身职业发展受限,收入显著低于被告。现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不应承担额外帮助义务。双方对是否构成“生活困难”及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与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全职照顾家庭及子女,导致就业能力下降;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其已履行主要经济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其与原告生活困难状况的关联性,结合书面证据综合判断。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审慎适用。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终结程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提示当事人应充分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以保障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