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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谭某某长期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周某某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主要收入由谭某某掌控,周某某因受暴力胁迫及照顾家庭,经济来源匮乏。离婚诉讼中,周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己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谭某某给予经济帮助。谭某某辩称暴力行为不构成法定帮助情形,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受害方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谭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暴力事实认定及经济帮助数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对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核实,全面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致受害方劳动能力受损及生活困难的情形下,施暴方应承担离婚经济帮助责任。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强化了经济帮助制度在反家暴及保障离婚后生存权方面的实质正义功能。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