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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曹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多次对韩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韩某某身心受损。韩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请求在分割房产时予以倾斜。曹某某否认家暴事实,辩称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且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赔偿。双方对家暴证据及房产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明曹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曹某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二、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即便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法院仍应依法审查。同时,确立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对无过错方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