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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邓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邓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杨某多次报警并保留视听资料证据。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邓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但邓某未履行。杨某诉请法院判令邓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并主张因邓某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杨某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困难,符合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条件。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杨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杨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报警记录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视听资料,以证明邓某存在过错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执行依据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执行人邓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确保杨某获得离婚经济帮助金及损害赔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过错及履行能力方面的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