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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频发,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位于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长期施暴,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房产为个人努力所得,拒绝多分,并否认暴力事实。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分割比例争执不下,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实家暴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出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以核实家庭暴力事实及证据效力。被告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家暴指控不予认可,但对房产共同出资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书面证据与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方案及过错责任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孙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倾斜分配,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