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冯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及向关联账户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二百余万元。冯某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博某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法院经审计发现,博某某无固定工作且收入微薄,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与住房,确需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以及被告收入证明,以证实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被告博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财产隐匿事实认定及经济帮助数额合理性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被告博某某隐匿、转移的二百余万元财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被告博某某对该部分财产不分;三、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不仅导致该部分财产少分或不分,同时若另一方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结合过错程度判决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逃债、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