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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长期在外务工,胡某某全职照顾家庭及子女,承担主要家务劳动。2023年,胡某某因长期缺乏社会交往及自我提升机会,导致就业能力显著下降,且患有慢性职业病,需持续治疗。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胡某某主张其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冯某某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冯某某认可离婚及子女抚养安排,但认为胡某某有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健康状况及双方关于经济帮助的沟通情况;被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已支付的抚养费。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及被告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界限。法院在认定原告因全职家务导致就业能力受损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结合被告的经济状况,依法支持部分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全职主妇/主夫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