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需向焦某某支付折价补偿款。判决生效后,焦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高某某主张其已履行完毕,但焦某某提出异议,认为房产价值被低估,且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嫌疑。经查,高某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房产现值存在重大分歧。焦某某申请对房产进行重新鉴定,以确认补偿款数额是否合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财产分割中,针对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及父母出资部分的折价补偿执行标准,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主张原判决确定的补偿款低于市场价值,要求重新分割或调整执行标的。高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哺乳期证明及履行付款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高某某是否具备继续履行能力。鉴于双方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且涉及特殊时期妇女保护,法院未进行听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房产分割执行阶段,若原判决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终局性认定,当事人仅以价值异议为由申请重新分割或调整执行标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需严格区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边界,同时兼顾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