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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曹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但沈某某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增值,且其曾参与部分装修投入,要求分割房产现值的一半。沈某某提交了装修合同及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其对房产有贡献。曹某某则辩称房产属个人财产,装修款系自愿赠与或小额支出,不足以改变产权性质。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装修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实质性投入。被告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重大价值投入。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定性及婚后共同还贷或装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围绕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而变为共同财产。对于婚后配偶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投入,若未形成重大增值或双方无特别约定,通常不支持直接分割房产现值,体现了物权法定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