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赵某名下。2021年,黄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辩称该房首付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并补偿黄某。鉴于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需综合考量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被告赵某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首付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证据链,结合庭审质证情况,对双方主张的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被告赵某所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购房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标准,强调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情况下,婚后父母出资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裁判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兼顾出资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涉房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