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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双方离婚诉讼中约定该房产归黄某所有,但孙某拒不配合过户。执行阶段,黄某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及子女抚养对分割的影响。孙某主张该房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或按比例分割,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影响财产分配比例。黄某则提供离婚判决书及房产登记信息,强调双方已就房产归属达成明确协议,且该房产主要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孙某以子女由其直接抚养为由,要求保留部分居住权或增加补偿款,导致执行异议产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黄某过错,黄某提交离婚调解书确认房产归属。法院审查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孙某父母出资性质在离婚时已作处理,不再作为执行异议理由。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裁定孙某限期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驳回孙某关于重新分割房产及保留居住权的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既判力,即使涉及父母出资或子女抚养因素,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即应严格执行。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家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平衡各方利益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