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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婚后朱某某因照顾家庭及子女,长期牺牲职业发展机会,导致经济能力显著弱于焦某某。离婚时,朱某某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双方曾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焦某某认为朱某某具备部分劳动能力,拒绝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双方利益,确定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与履行方式,以保障弱势方基本生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焦某某提交了朱某某的银行存款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朱某某则提交了其无固定收入证明及医疗支出单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了双方经济状况差异及帮助履行的可行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同意向焦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0万元,分三期支付,首期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两年内付清。若朱某某逾期支付,焦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适用,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灵活确定帮助形式,既保障弱势方生存权,又兼顾执行可行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