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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2023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被告主张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属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请求依法分割。法院需查明出资性质及产权归属,平衡双方权益及子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被告郭某提交购房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父母出资声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原告李某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日常沟通记录,主张该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郭某所有,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体现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的析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