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军人)与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周某某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原告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外,双方感情渐生隔阂。2023年初,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为被告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辩称房屋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房屋现值存在较大争议,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房贷的事实及具体金额;被告提交了房产证及婚前购房合同,主张房屋权属。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房屋增值计算方式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补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依法保障了非军人配偶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军人特殊保护制度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