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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婚后育有一子,杨某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微薄。双方感情破裂后诉至法院离婚。杨某主张其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孙某给予经济帮助。孙某辩称其已分割大部分共同财产,且杨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构成“生活困难”以及孙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子女抚养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告孙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明,主张其已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抚养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以绝对贫困为标准,而非相对生活水平下降。在财产分割已倾斜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情况下,若一方仍具劳动能力,不宜过度适用经济帮助,以平衡双方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