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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赵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由赵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2023年,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赵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归其所有。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孙某主张直接抚养并支付较高抚养费,赵某则希望共同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内容为赵某承认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承认是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对话,试图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约定。赵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仅能证明还贷事实,不能改变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性质。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向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婚生子由孙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即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隐私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与抚养争议,促进家庭关系妥善化解。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